【暴動判囚】涉10.1國慶參與暴動 8男女判囚4年7個月至5年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12/12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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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被判入獄4年7個月至5年。(資料圖片)

2019年10.1國慶日尖沙咀和油麻地一帶有大批示威者聚集,9人被控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經審訊後均被裁定罪成,區域法院法官今(12日)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判刑。法官判刑時指示威者目無法紀,作出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及硬物等連串行為衝擊警方,挑戰警方權威及法治,判8人入獄4年7個月至5年,餘下1人自裁決起缺席聆訊,今沒有到庭。

被告依次為羅偉洛(29歲,展覽場地工人)、李翠婷(22歲,售貨員)、何善航(22歲,學生)、楊任濤(24歲,音響工程人員)、方穎雯(28歲,文員)、宋昭鵬(27歲,學生)、雷健昌(32歲,維修工程人員)、黃炎元(25歲,表演人員)及陳文澤(22歲,運輸工人)。

9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其他人參與暴動。羅、何、方、宋、雷及陳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包括伸縮棍、摺刀、經改造的鐵棒、彈射器及雷射筆等;李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1副手銬;楊則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即管有1把士巴拿及鎅刀。羅在裁決當天因身體不適缺席聆訊,之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法庭早前已發出拘捕令。

法官張潔宜判刑時指,暴動初時有約1,000人在尖沙咀警署外集結及堵路,人數眾多。暴動歷時48分鐘,示威者不顧警方警告,多次向警署投擲共約10枚汽油彈,引致警署附近建築物及樹木起火。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有嚴重的財物損毁或人命傷亡,但法庭不可忽視衝擊對警署內的警員及在場人士人身安全所帶來的風險。

法官指,眾被告身穿深色衣物及蒙面意圖掩飾身份,有人更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可損毀他人財產的物品,是有備而來。案中雖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實質參與了暴力行為,但暴動的嚴重性可見於其他參與者所作出的行為。

法官指示威者以一連串行為衝擊警方,目無法紀,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法庭須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判處阻嚇性的刑罰。考慮到暴動的規模、參與人數、暴力程度及有關行為對公眾和警員可造成的危險,就暴動罪以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眾被告的背景及初犯等,酌情扣減3個月。楊及黃接近不挑戰控方的證供,獲減刑2個月;何因管有伸縮棍及鐵鎚可傷人的武器,加刑3個月。法官指雖理解判刑會影響被告的前途,但被告必須承擔責任。

涉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的7人則判囚6至12個月,刑期與暴動罪同期執行。楊及黃入獄4年7個月,何入獄5年,其餘5人均入獄4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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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曉欣